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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拟征地通知书

拟 征 地 通 知 书

三骏乡西孤家子村、东孤家子村、西达户村、东嘎尔奇村、东达户村、郎君村、苏家村民委员会:

    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7.8969公顷。www.bt365.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

   准确位置由用地单位圈定范围或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水利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

   拟征用土地7.8969公顷,其中西孤家子村3.0173公顷,全部为旱地;东孤家子村0.2616公顷,全部为旱地;西达户村0.7846公顷,全部为旱地;东嘎尔奇村0.1355公顷,全部为旱地;东达户村2.3390公顷,旱地1.5468公顷、水田0.4236公顷、有林地0.3686公顷;郎君村1.1400公顷,旱地0.6324公顷、有林地0.5076公顷;苏家村0.2189公顷,全部为林地。该项目征补偿标准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执行,计划通过货币进行安置。

四、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拟征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林果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给予补偿。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告知。

  五、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拟 征 地 通 知 书

陶赖昭镇新发村、松北村、许家村民委员会:

    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5.2253公顷。www.bt365.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

  准确位置由用地单位圈定范围或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水利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拟征用土地5.2253公顷,其中新发村0.7043公顷,旱地0.4193公顷、有林地0.2850公顷;松北村4.4476公顷,旱地1.1745公顷、水田0.8864公顷、有林地2.3867公顷;许家村0.0734公顷,全部为旱地。该项目征补偿标准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执行,计划通过货币进行安置。

 四、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拟征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林果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给予补偿。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告知。

  五、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拟 征 地 通 知 书

长春岭镇长久村、上岱吉村民委员会:

    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3.7456公顷。www.bt365.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

  准确位置由用地单位圈定范围或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水利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拟征用土地3.7456公顷,其中长久村0.2706公顷,旱地0.2356公顷、林地0.0350公顷;上岱吉村3.4750公顷,全部为旱地。该项目征补偿标准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执行,计划通过货币进行安置。

 四、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拟征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林果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给予补偿。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告知。

  五、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拟 征 地 通 知 书

五家站镇甄祥村民委员会:

    吉林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0.1146公顷。www.bt365.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

  准确位置由用地单位圈定范围或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用途:

  土地用途为水利项目。

  三、拟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拟征用土地0.1146公顷,旱全部为旱地。该项目征补偿标准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执行,计划通过货币进行安置。

 四、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拟征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林果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不给予补偿。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告知。

  五、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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