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
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市直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672号)、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吉林省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卫疾控发[2017]9号)和松原市卫计委《松原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松卫生计生发[201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扶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
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积极探索适宜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根据国家、省、松原市《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针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和综合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新防治策略,加快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完善结核病防治保障政策,降低患者疾病负担,减少结核病的发病和传播,降低患者疾病负担,推动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发展。
(二)具体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要实现以下目标:
1.结核病防治工作目标。
(1)基本建成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全面推广,普通肺结核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90%。
(2)显著提高患者发现和规范管理水平。肺结核患者均进行痰培养;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率达到90%;确诊患者中病原学诊断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率不低于95%;初治菌阳肺结核耐多药筛查率不低于80%;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
(3)进一步规范肺结核诊疗服务。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规范开展诊疗服务。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0%;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70%,治疗成功率达到50%。
2.筹资支付目标。
提高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探索将肺结核纳入按病种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的有效衔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普通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低保和特困供养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
3.实验室建设目标。
县结核病防治所要常规开展痰涂片及培养检测,并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自行完成实验室改造、设备和试剂配备、相关资质认证等工作。
4.信息系统改造目标。
与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或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改造工作,实现与国家结核病监测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二、时限要求
2016年12月—2017年1月,成立扶余市中盖结核病综合防治项目领导组织机构。
2017年2月-3月制订全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4月—2018年9月,全市各地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各地组织开展年度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2018年1月1日前报松原市卫计委疾控科。
2018年10-12月,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试点经验。
三、肺结核分级诊疗制度及机构分工
结核病患者的及早发现、规范诊治和全程管理是控制结合病流行的关键,迫切需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依托我市目前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肺结核分级诊疗采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首诊初筛、转诊和涂阴患者居家治疗,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断和门诊治疗及管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顺畅的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1.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⑴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和取药,按时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⑵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级结防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
⑶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⑷及时向上级报告肺结核患者信息。
⑸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⑴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⑵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收集结核病相关信息,追踪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
⑶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报告,并转诊到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进行诊断。
⑷对村级人员开展培训。
⑸开展结核病相关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
(二)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
1.负责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追踪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结核病患者资料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分析评价和上报工作。
3.检查和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工作,建立、完善内部结核病诊疗流程以及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制度。
4.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工作。
5.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有关临床路径的要求,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以及随访管理。
6.对于符合居家治疗条件的患者转诊到患者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衔接,落实患者的全程督导服药。
7.对于疑难重症患者、疑似耐药患者等不能在县级治疗的患者,转诊到松原市中心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8.对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9.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
10.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做好药品的供应工作。
11.接受上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培训、指导和督导,对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核病防治临床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1.建立、完善内部结核病诊疗流程以及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制度。
2.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和单纯性肺结核患者(没有合并症及重症)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到辖区内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管理。
3.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有关临床路径的要求,对确诊的重症及有合并症的肺结核患者进行急救和落实规范化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至病人所在地县级结核病防控机构进行治疗管理。
4.按要求开展肺结核病人的痰涂片和痰培养工作。
5.实验室建设目标:⑴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实验室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开展分枝杆菌的分离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⑵接受上级或同级疾控机构提供的结核病检测技术支持;⑶接受上级实验室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⑷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并报送。
(四)各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1.对就诊患者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
2.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3.对患者进行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并将患者转诊到所属结核病防控机构。
四、创新措施
(一)大力推广新诊断技术的应用,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核病防控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涂片、培养和(或)分子生物学检测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至少配备l名专职人员,能承担痰涂片、培养和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等工作。
(二)探索新措施,切实阻断肺结核传播。积极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为贫困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提供适当生活补助。此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5岁及以下儿童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小学和初中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探索开展预防性治疗服务,减少发病。
(三)强化结核病信息管理。根据国家结核病信息监测要求,充分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整合多元监测数据,做好结核病监测数据的需求分析,科学设计、不断完善信息监测系统,开发数据交换标准,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重点改造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辅助管理等移动互联网技术,逐步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开展患者职能随访服务和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
开展漏报调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核病防控机构每年开展1次结核病漏报调查,重点针对肺结核疫情报告、患者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开展专项调查,及时发现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漏报率,为疫情估算提供可靠依据。结核病防控机构要设专人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并加强督导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职责任务,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能力和学科建设。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或传染病科室建设,重点强化诊疗水平和防护能力,改善住院条件,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在合理确定工作任务、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政策。
大力推进结核病防治人才培养。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各相关医疗机构依托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公卫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参照国家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加大结核病防治培训力度,增强所有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意识。
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定期对所有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如患者登记报告、规范诊疗、首诊及转诊、漏报情况、基层随访管理等开展考核。结核病防控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
(五)探索完善结核病患者保障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财政补助等的有效衔接。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基本诊疗服务包,明确患者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鼓励为肺结核患者提供治疗期间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精准扶贫计划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避免因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扶余市卫生计生局成立了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专家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结核病的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工作。要将试点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目标考核管理,确保方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医政医管、基层医疗卫生等科室参与的试点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结核病防控机构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结核病分级管理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并逐步改进和完善。
(二)经费保障。中央、省财政和中盖结核病项目三期专项经费将对全市试点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应增加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以保障各项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和结核病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的相关工作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予以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三)法制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加强对结核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感染控制和学校结核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对不遵守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等管理工作挂钩。
(四)督导评估。结核病防控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扶贫攻坚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辖区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督导检查,重点对分级诊疗、保障政策开发落实、患者登记报告、诊疗服务质量、新诊断技术应用、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内容进行督导评估,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适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结合当地进展,形成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季度分析报告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日前上报。
附录:1.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录1:
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
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继祥 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李浩然 市卫生计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李立达 市卫生计生局医政医管科科长
李海林 市卫生计生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李柏秀 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杨广文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成吉 市人民医院院长
宋文臣 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办公室主任由李浩然同志兼任,联络员刘洪波。联系电话:0438-5863299
附录2:
扶余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文臣 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
乔国东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谭学东 市结核病防治所副所长
李洪波 市结核病防治所副所长
王建军 市结核病防治所防治科长
沈洪乾 市结核病防治所督导科长
刘 晶 市结核病防治所检验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