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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余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
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集中区(园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扶余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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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8日
扶余市打击涉危险废物
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要求,严格参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紧密围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性,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二、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成立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对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涉企业逐一排查。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集中区(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放、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
(二)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已经办理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并按照逐级上报的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投诉,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监督员作用,引导其提供危险废物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内容要迅速核实,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前)
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确定联系人。
(二)自查阶段(2016年8-9月)
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填写专项执法检查表,并在2016年9月5日前分别向环保局和公安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场询问、勘查、记录、起草检查报告及制定整改方案等事宜;固废部门具体负责技术工作,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等;环评、监测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公安部门组织治安、网安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治安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网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巡查,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立案侦查,并全力配合做好侦查工作。
(二)密切衔接配合。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充分的环保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将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环保部门。进一步发挥环保和公安两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确保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查、快罚、快判,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处罚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四)巩固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