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保障 形成强大合力
我市建立符合新时期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规定》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开发,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善污染防范和预防生态破坏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资源矿藏开采区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环境问题,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取缔或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严重的违法企业。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经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养殖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加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引导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实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此外,其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发展和改革等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全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王佳)